时事评论

【香港文汇报】行政长官选举延后决定的合法性

来源: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作者:宋小庄 日期:2022-02-22点击:

2022年2月18日,行政长官宣布,行政会议召开特别会议认同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决定将原定3月27日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押后至5月8日举行,顺延了6周。这有充分法律依据,是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也是符合香港的公共利益。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21条有押后投票的规定,在「投票相当可能受任何危害公共健康或安全的事故妨碍、干扰、破坏或严重影响」的情况下,选举管理委员会可以指示押后选举投票。该条例没有规定行政长官可以直接作出该等决定。但从法理上,既然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作出决定,行政长官是该等情况更高的判断者,自然完全可以作出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的。

紧急法属授权立法

押后选举投票的决定不是随意的。为了慎重起见,行政长官召开了行政会议的特别会议,得到行政会议的支持。根据香港基本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第54条又规定,「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该等决策是香港特区范围内比选举管理委员会更高层的决策。

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该条例第2(2)(g)条还规定,该等规例包括「修订任何成文法则,暂停实施任何成文法则,以及应用任何不论是否经修改的成文法则。」也就是说,原来规定的行政长官选举投票日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调整的。在法理上,规例属于授权立法。在特定情况下,该等授权立法优于本地的其他立法。

由于疫情快速蔓延,从香港公共健康和安全考虑,行政长官押后行政长官的选举,这种集中一切力量进行防疫、抗疫的决策,是无可厚非的。

目前香港第五波新冠疫情染疫人数已经超过前四波染疫人数的总和,香港已面临两年来最严峻的考验,香港的公立医院已接近崩溃的边缘。在残酷的现实面前,香港特区政府应当要检讨、调整自今年初以来的抗疫政策和举措,并与内地来港支持香港防疫抗疫的专家们迅速制定一套有效的政策和方案,迅速建设防疫抗疫的配套设施,迅速处理和解决疫情问题,救香港同胞于疫情危难困厄之中。

应当指出,由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经启动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机制,意味着香港已进入了该条例规定的紧急情况。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1-2款的规定,除该公约规定的若干义务不得减免履行之外,其他义务是可以减免履行的。

人命关天掣肘不能多

为了处理和解决危害公共健康或安全的新冠疫情,特区政府应该采取任何必要的举措,不受国际人权公约的拘束。这是特区政府和内地来港专家商议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方案、建设防疫抗疫配套措施、处理解决疫情问题可以考虑的,不能也不应该受到所谓人权问题的掣肘和牵引,该怎么办才能处理好疫情就怎么办。

人命关天,救死扶伤,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原则,也是「一国两制」的原则,任何保守的、「懒政」的思想应当让位于这一最高的法律原则和「一国两制」的原则。这种精神,应当提倡。

评论来源:《香港文汇报》2022年02月22日,第A11版文汇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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